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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MiFID
授权日期:2007年11月1日
客户款项规则:遵守
商业服务
一、投资服务
1.1. 接收/传递一种或多种金融工具订单
1.2. 代表客户执行订单
1.3. 交易自有账户
1.4. 投资组合管理
1.5. 投资建议
1.6. 承销或包销金融商品
1.7. 不完全承销金融商品
二、辅助服务
2.1. 金融工具的保管和管理,包括托管和相关服务
2.3. 就企业的资本结构、产业战略及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以及与兼并、收购相关的咨询和服务
2.4. 与提供投资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服务
2.6. 有关承销的服务
金融工具
一、金融工具
1. 可转让证券
2. 货币市场工具
3. 集体投资事业单位投资
9. 金融差价合约
4. 期权、期货、掉期、远期利率协议以及其他与证券、货币、利率、收益率、排放配额或其他衍生工具、金融指数或金融措施有关的衍生品合约,可用实物或现金进行结算
二、投资工具(IIA)
(h) 销售、回购和逆回购与可转让证券相关的协议
(i) 可转让证券借款/贷款协议
(j) 授予下列全部或任何权利的证书或其他文书:
(i)《1995年投资中介法》第(a)段对投资工具定义中的任何投资工具的产权
(ii) 任何收购、处置、承保或转换投资工具的权利,如持证人持有与该证明书或工具有关的任何该等投资,则持证人有权享有该等权利;或
(iii) 以认购以外的方式获得任何此类投资工具的合同权利(不包含期权)。
(kk) 追踪债券或类似金融工具